2002年8月山东当事人梁xx与江苏xx集团公司六分公司签订沙石的供货合同。经过3个多月的供货,拖欠的款项达到80多万元。而其证据材料仅是工程项目部出具的若干张欠条。
当事人本来指望这些款项慢慢催要,可当有一天突然发现工地已经撤除的时候,当事人开始慌张起来。她多次跑到南京集团总部,向集团公司催要欠款,可每次都被搪塞回家。最终,当事人找到我们并委托了我们。
接手后,经我们分析情况下,立即拜访集团公司法务部,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。经过几次交涉,集团公司始终不肯松口。于是我们迅速准备诉讼材料,以最快地速度起诉到法院。在这种压力下,集团公司很快派人前往山东与当事人协商解决,并最终达成了一致,给付了相关款项。